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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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与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华南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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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民初6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船舶工业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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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2 |
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与福建石油化工集团华南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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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1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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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5-31 |
3 |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四川铁投广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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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35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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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13 |
4 |
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铁投广润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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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35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船重工物贸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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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24 |
5 |
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交投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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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终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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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18 |
6 |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新盛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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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民终46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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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1 | 2021-04-16 |
7 |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盛世达(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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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民终4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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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5 | 2021-01-22 |
8 |
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盛世达(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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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民终46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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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5 | 2021-01-01 |
9 |
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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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终8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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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09 |
10 |
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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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终82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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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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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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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当事人- 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 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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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诉被告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被告非法阻止整改而回填已开挖的阻断沟(长18米×宽1.5米×深1米,外有废轮胎防护标识)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被告应主动恢复开挖沟或铁网围栏,否则补偿原告施工费3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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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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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 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 被告- 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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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5-09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泉港区福天来停车场诉被告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被告非法阻止整改而回填已开挖的阻断沟(长18米×宽1.5米×深1米,外有废轮胎防护标识)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被告应主动恢复开挖沟或铁网围栏,否则补偿原告施工费3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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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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