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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慈脑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韦大路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2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朱瑞明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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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朱瑞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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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8-03
    2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朱瑞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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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特106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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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12-02
    3

    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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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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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11-10
    4

    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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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6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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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8-26
    5

    李华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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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7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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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26
    6

    何华梅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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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72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何华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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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26
    7

    张青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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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7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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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26
    8

    李文妤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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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72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文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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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26
    9

    朱财发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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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7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朱财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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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26
    10

    陈皎与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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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7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陈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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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原告朱瑞明诉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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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朱瑞明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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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朱瑞明诉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明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538834452021-04-2016:53:50:916(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原告朱瑞明诉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告,有限公司,朱瑞明,送达,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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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2

    (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原告朱瑞明诉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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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朱瑞明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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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瑞明诉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朱瑞明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限,并要求医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管理公司对本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7344302020-12-3017:41:54:116(2020)粤0113民初17292号原告朱瑞明诉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告,送达,劳动,管理,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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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3

    申请人广东康慈脑退化医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瑞明、原被申请人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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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特1062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 朱瑞明 原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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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特1062号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广东康慈脑退化医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瑞明、原被申请人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特106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20〕5619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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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0
    4

    (2020)粤0113民初3294号原告广州豪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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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3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豪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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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294号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豪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20)粤0113民初32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广州豪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计442元。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535303382020-09-0318:14:45:303(2020)粤0113民初3294号原告广州豪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规定,收取,医院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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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5

    (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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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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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韦大路22号。法定代表人:连锦)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534354492020-07-1517:08:05:727(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服务,医院,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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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5
    6

    (2019)粤0113民初14931号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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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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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931号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3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赔偿担保费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4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534334182020-07-1421:26:56:914(2019)粤0113民初14931号原告广州市顺康发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方松标,判决,缪杨阳,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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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4
    7

    (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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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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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保安服务费229,310.01元及违约金7360元(以每月应付而未付款为基数,每日按未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计复至清偿为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532623562020-04-0316:05:13:839(2019)粤0113民初15135号原告广州市冠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判决,服务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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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8

    (2019)粤0113民初14602号之一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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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6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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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602号之一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日常保洁服务合同》。2.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洁费用22399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为1875.85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22399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支付完毕保洁费用之日止)。3.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9000元。4.驳回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43元,由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2元,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9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533622192020-05-2819:01:58:388(2019)粤0113民初14602号之一原告广州佳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广州,管理,物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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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9

    (2020)粤0113执4199号蒋中强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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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4199号 -

    当事人-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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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4199号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关于蒋中强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本院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19)5851-59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R8G1M,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韦大路22号、24号;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5A650,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韦大路22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2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533594682020-05-2618:04:14:968(2020)粤0113执4199号蒋中强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执行,公告,履行,义务,法律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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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10

    (2020)粤0113执4209、4214、4216、4217号吴炜强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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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4209、4214、4216、4217号 -

    当事人- 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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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4209、4214、4216、4217号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吴炜强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本院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19)5851-59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R8G1M,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韦大路22号、24号;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5A650,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韦大路22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2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533594762020-05-2618:04:27:576(2020)粤0113执4209、4214、4216、4217号吴炜强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执行,公告,履行,义务,法律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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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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