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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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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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1721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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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04 |
2 |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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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6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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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09 |
3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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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80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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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6-15 |
4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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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77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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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03 |
5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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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71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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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7-13 |
6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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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351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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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02-26 |
7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与刘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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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225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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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8-11 |
8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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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82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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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12-31 |
9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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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351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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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4-26 |
10 |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与吕美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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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612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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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13 | 2018-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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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6796号(2021)粤0309执6796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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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679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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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6796号深圳市汇亿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6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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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2 |
(2020)粤1972民初13570号公告送达应诉(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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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5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 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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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570号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东莞新洲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各一份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521149.5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338075.5元(违约金自2017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4日,其后违约金按照未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金额合计为10859225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0元。上述合计10889225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3402号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2311号-公告应诉-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2520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唐业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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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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