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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鑫智慧

    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路155号创新智慧港2栋3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湖北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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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323执保15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湖北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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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10-13
    2

    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裔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裔衡光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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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65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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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7-02 2021-07-20
    3

    湖北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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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323财保44号 -

    申请人-湖北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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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15
    4

    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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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0104民初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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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5-10
    5

    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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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保1321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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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5-10
    6

    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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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保118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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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2020-06-29
    7

    闫金超与四川明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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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1323执21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闫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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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19-11-19 2019-11-20
    8

    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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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2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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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07-01
    9

    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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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保1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京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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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3-01 2019-06-03
    10

    贾智锋与四川明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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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1323民初22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贾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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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18-12-21 2019-04-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0305民初9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恒满盛贸易有限公司 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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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G07 2017-07-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2591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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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59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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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591号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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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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