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瑞农(动物监督)罚决字〔2020〕第33号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瑞安市鑫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省外调入动物产品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向当事人瑞安市鑫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瑞农(动物监督)罚先告字[2020]第33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案系当事人瑞安市鑫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本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未发现当事人瑞安市鑫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再次违法,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瑞安市鑫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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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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