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鸿运祥和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1923C#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黄启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102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12-23
    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3执恢471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4-22 2019-07-12
    3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5民初3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03 2019-09-06
    4

    (2017)粤0308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08执225号之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17-09-25 00:00:00 2018-01-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303执恢47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2 详情
    2 (2017)粤0308执225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9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8执1054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8执10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054号之一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0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09
    2

    (2021)粤0308执972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8执9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972号之一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9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06
    3

    (2020)粤0308民初670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8民初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670号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2651.2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658.2元;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44元,由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6.58元,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3.8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负担费用迳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07
    4

    (2020)粤0308民初665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8民初6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665号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3711.68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921.48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89元,由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2.73元,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5.1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负担费用迳付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07
    5

    (2020)粤0308民初670号公告起诉状和传票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8民初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670号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670号。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5月起,暂计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52651.2元、专项物业维修基金658.2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8326.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7月28日15点40分在本院本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05-06
    6

    (2020)粤0308民初665号公告起诉状和传票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8民初6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665号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665号。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起,暂计至201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73711.68元、物业维修基金921.48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4915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7月28日15点10分在本院本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05-06
    7

    (2019)粤0305执9413号拍卖公告第一次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9413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拍卖公告(第一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5月18日10时00分至2020年5月19日10时00分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6),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1、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内环路爱琴湾山庄1栋1D房产(不动产证号:7000090381);建筑面积:219.38平方米(具体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用途:住宅;拍卖物性质:商品房;拍卖物是否欠地价和土地使用费:不详,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是否存在租约:截止本公告发布之前,暂无人申报,请自行核实,以实际情况为准;该房产有抵押。注: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物的楼层、户型、朝向等相关信息以房屋实际情况为准。2、起拍价:人民币16194631.6元,保证金:1620000元,增价幅度:64000元及其整数倍。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前一日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本院将视情况安排看样。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六、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外,根据国家及房产所在地城市目前的房屋限购政策,自然人竞买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房产所在地城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法院在向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送达过户文书时会注明,过户应当以买受人符合房产限购政策为前提。如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七、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八、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过户时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拍卖标的所涉及的水、电、煤气、管理费等相关未了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均由买受人承担。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与本院联系。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十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十二、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三、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南新路支行,账号:4101340004000999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将依法处理。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十五、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 收起

    ... 展开
    2020-04-16
    8

    (2019)粤0305执9413号公告限期履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94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谭石保 黄启福 王馨 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 许杨峰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413号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许杨峰、王馨、谭石保、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黄启福、许杨峰、王馨、谭石保、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41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内环路爱琴湾山庄1栋1D房产(不动产证号:70000903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方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应负义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你方在本案所负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9-12-10
    9

    (2019)粤0305执102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10289号 -

    当事人- 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0289号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许杨峰、王馨、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02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19-10-23
    10

    (2019)粤0305执94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5执94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黄启福 王馨 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 许杨峰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413号深圳香洋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浩灿贸易有限公司、黄启福、许杨峰、王馨、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3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4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1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