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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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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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0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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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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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亚勇、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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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44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亚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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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3 |
3 |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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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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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5-11 |
4 |
彭涛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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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93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彭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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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7-09 |
5 |
林丹坪、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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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4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丹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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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2 |
6 |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兆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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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8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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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0-29 |
7 |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奥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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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78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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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5-02 |
8 |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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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29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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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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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亮、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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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562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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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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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梅、蒋立夫等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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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7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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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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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5388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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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邓胜辉 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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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388号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邓胜辉、被告二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388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二、被告邵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20年2月1日到2020年3月10日的租金(每月为105117.0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的租金为本金,从当月的2日起计至清偿当月所欠的租金之日止,总额以所欠的租金为限)给原告。三、被告邵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20年2月1日到2020年3月10日的物业管理费(每月为4014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从当月的2日起计至清偿当月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总额以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四、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邵清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451544.73元。五、被告邓胜辉对被告邵清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79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303192021-08-2615:41:27:0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5388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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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2 |
(2021)粤0106民初2045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廖彩霞、胡忠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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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胡忠华 廖彩霞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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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459号胡忠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廖彩霞、胡忠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85712021-08-1317:04:00:0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2021)粤0106民初2045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廖彩霞、胡忠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胡忠华、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电话:020-83006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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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3 |
(2021)粤0105民初5388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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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53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邓胜辉 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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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5388号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邓胜辉、被告二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5388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420468.24元及因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6848.53元);三、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0576元及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081.17元);四、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2019年6、7、8、9、10除外)的电费59748元及因逾期支付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778.22元);五、被告二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水费1393.84元及因逾期支付水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18.96元);六、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435783.18元;七、原告没收被告二公用事业费保证金25090元,装修押金实收25090元,租赁保证金451544.73元,施工出入证押金750元,设备押金3000元,以上合计505474.73元;八、被告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3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38889062021-04-2313:12:42:341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5388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邓胜辉、广州邵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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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4 |
(2021)粤0105执6339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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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63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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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6339号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633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8537232021-03-3012:46:09:675联系人:张烈兵、张丽娴(2021)粤0105执6339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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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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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357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丹坪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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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3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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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357号林丹坪: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35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342、83005544、83005545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8188152021-03-0513:00:23:925联系人:林少宁、李灶清(2021)粤0105执2357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丹坪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林丹坪: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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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6 |
(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英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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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正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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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陈正英: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英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二、被告陈正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每月12659.55元);三、被告陈正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每月5164.41元);四、被告陈正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每月400元);五、被告陈正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电费3730元,水费1205.2元;六、被告陈正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按每月12659.55元计算);七、被告陈正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56号至170号(双号)合生广场(南区)F5层L5-10号房屋恢复成毛坯状态并交还给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退回被告陈正英缴纳的租赁保证金57364.18元;九、驳回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452元,由被告陈正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300152020-12-2815:36:48:70联系人:杨美满、于悦姗(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陈正英: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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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7 |
(2020)粤0105民初16980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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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69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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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6980号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56-170号(双号)自编三层L3-25号)、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810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16980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们送达(2020)粤0105民初16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转让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87024.96元;三、被告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5468.8元、电费3440元、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1600元;四、被告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69932.96元;五、被告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83元,由原告负担3172.3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310.7元。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593152020-11-2015:37:33:177联系人:蒙刚、钟燕琴(2020)粤0105民初16980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优能(广州)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优能(广州)儿童体育活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优能(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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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8 |
(2020)粤0105民初28437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维创宏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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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4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维创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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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437号北京博维创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维创宏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437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56996.94元及因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11313.89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7704.54元及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2020年9月30日3514.36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电费904.77元及逾期支付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252.71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服务费334.73元及因逾期支付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所欠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93.5元);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232716.6元;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案涉房屋的占用费611694.08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交还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八、被告将房屋恢复至毛坯后向原告交还;九、因被告违约,原告没收被告租赁保证金120814.72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5219.5元、三方接口保证金5000元,装修押金10000元,合计141034.22元不予退还;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18日下午14时10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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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9 |
(2020)粤0105民初27241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润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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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72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卢润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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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7241号卢润枝:卢润枝(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草塘正兴街6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40609617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润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7241号],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93173.2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7013.52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1696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电费3024.8元,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1日水费192.83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205062.56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679.98元,按每天千分之一分段计算;8、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涉案房屋的占用费744943.66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日)。9、被告将房屋恢复至毛坯向原告交换;10、被告立即办理以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68号510号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销手续,并且向原告支付325766.85元违约金;11因被告违约,原告没收被告租赁保证金107717.81元;1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0年12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5860202020-09-2816:13:21:504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7241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润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卢润枝: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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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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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英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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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正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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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陈正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原告起诉判令:1、确定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26585.0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948.54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848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电费3730元,水费1205.2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1月30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审理完结后再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5115152020-08-2616:08:05:671联系人:杨美满、于悦姗(2020)粤0105民初23912号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陈正英: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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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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