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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鑫联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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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之一利和广场四层418号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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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314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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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14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鑫联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中山市美联英语培训中心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鑫联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联英语培训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立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美忠,李丽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姜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至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之日止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的物业费为27885.48元)及其从拖欠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暂欠至2021年7月17日的物业费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为1756.79元)。三、判令被告一交付的物管保证金101700元归原告所有。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二项、第四项所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暂时由原告预缴,待法院判决后按照被告承担的比例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以上各项合计暂为27885.48+101700+3000=132585.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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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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