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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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与邓华添、张锦娆、中山市小榄镇广隆印刷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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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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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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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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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与艾昌能、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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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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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与麦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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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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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与侯锡滔,中山市小榄镇伟润纸类包装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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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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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2072民初26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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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2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麦信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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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2640号麦信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麦信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元,由原告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31元,被告麦信杰负担3123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信杰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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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 2 |
(2018)粤2072民初2640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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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5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麦信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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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6529号麦信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明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合计140506元整,及其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05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8日为7230元),以上本息合计1477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信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9月26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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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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