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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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危矿[2020] 7号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危矿[2020]7号被处罚单位:桐庐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君山村村委会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坞泥口负责人:章小华职务:邮编:311500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矿山破碎口在进行破碎作业,但声光报警仪未正常工作,你单位的行为涉嫌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有2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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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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