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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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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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恢31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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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2 |
2 |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祝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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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鲍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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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31 |
3 |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祝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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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鲍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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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2-26 |
4 |
宁波萝卜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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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4391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萝卜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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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5 |
5 |
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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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2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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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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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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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368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钢制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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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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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祝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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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44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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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4-25 |
8 |
宁波萝卜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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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47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萝卜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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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9 |
9 |
宁波市镇海鸿义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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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恢45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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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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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朗板业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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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1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朗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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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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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5执1347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2 | (2021)粤0404执1521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3 | (2020)浙0225执恢319号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4 | (2019)浙0109执7573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9 | 详情 |
5 | (2019)浙0109执2207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1 | 详情 |
6 | (2017)粤0183执2510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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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4民初24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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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2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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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2414号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8,955.5元;二、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盟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方法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0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9元,由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陈立涛、张志锋联系电话:0756-725680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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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2 |
原告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鲍久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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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鲍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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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号鲍久益(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1****5115)、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鲍久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33509.2元及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鲍久益对上述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鲍久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135元,财产保全费3488元,合计12323元,由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鲍久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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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3 |
原告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鲍久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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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鲍久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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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752号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鲍久益(3302251981****51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鲍久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保全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33509.2元并赔偿损失(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鲍久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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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4 |
(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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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赖也萍 赖辽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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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赖辽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51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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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5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赖辽愿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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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赖也萍 赖辽愿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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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赖辽愿:本院受理的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被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号为AA14010003ACX的《租赁合同》。二、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如附表,价值为817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前之全部已到期租金(暂计至2016年5月5日为155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5日为425元)。五、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以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60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加计;暂计至2016年5月5日为7139元)。六、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自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始至被告一实际返还原告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七、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亚平、王德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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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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