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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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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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22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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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3 |
2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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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0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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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19 |
3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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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137、9140、9142、9145、9148、9149、9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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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9 |
4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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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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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9 |
5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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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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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9 |
6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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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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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9 |
7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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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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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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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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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9 |
8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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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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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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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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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9 |
9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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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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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19 |
10 |
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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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96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通南辉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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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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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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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18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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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18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 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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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897号王宁、张俊兰、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江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兰、王宁、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8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约克电源有限公司和王宁、张俊兰相互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前7天内,一次偿还债务247916.16元,逾期按银行利息加倍罚款。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11时0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2994182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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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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