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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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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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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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21 |
2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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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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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5 | 2020-07-01 |
3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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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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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20-12-20 |
4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与梁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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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4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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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8-29 |
5 |
杜群兴与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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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393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杜群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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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09 | 2016-08-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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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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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G85 | 2019-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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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111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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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 郭庆遥 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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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158号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申请执行人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15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11158号案件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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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2 |
(2019)粤0305执111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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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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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158号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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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3 |
(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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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 郭庆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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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本院受理(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659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设备赔偿款88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7.5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824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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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4 |
(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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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 郭庆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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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6596号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聚增酒行、郭庆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诉讼当事人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08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陈晓君联系电话:8660824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3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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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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