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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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烟专处字〔 2019 〕第14号 | 吉林省四平市烟草专卖局 |
四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烟专处字〔2019〕第14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许东刚性别:男年龄:49周岁民族: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日新委一组联系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华亿紫禁城C区单层内街商网102-101四平市经济开发区一分丽综合商店身份证号码:220303********22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220301116271联系电话:13944419222二、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4月10日9时40分,我局专卖管理一所行政执法人员:李湘东(检查证号:22030011)、王凯冬(检查证号:22030020)根据举报,来到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华亿紫禁城C区单层内街商网102-101一分丽综合商店(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220301116271),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主许东刚陪同下,对其商店内卷烟进行检查,在其商店货架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红金龙(硬蓝爱你)8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2个牌号(规格),总计9条涉案卷烟,且9条涉案卷烟均为西安喷码卷烟。当事人许东刚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2019年4月10日9时50分经李湘东所长电话请示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对上述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开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0434296),填写检查(勘验)笔录,整个过程一分丽综合商店店主许东刚在场并核实后确认签字。现查明,涉案卷烟由当事人许东刚于2019年4月3日下午2点多购至店内,未曾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2019年4月10日9时50分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2019年4月11日,在四平市烟草专卖局当事人许东刚见证下对涉案卷烟抽样取证。2019年4月18日由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据鉴别检验报告(编号:NO.R-ZW2219040557),鉴别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涉案卷烟:红金龙(硬蓝爱你)8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2个牌号(规格),总计9条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许东刚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的价格证明,2019年4月19日经四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管理部门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该批涉案卷烟:红金龙(软顺)100.00元/条,合计8条,南京(炫赫门)160.00元/条,合计1条,共计2个牌号(规格),总计9条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960.00元。当事人许东刚所经营的一分丽综合商店一年内没有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三、认定证据涉案卷烟、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许东刚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涉案卷烟照片打印件1份、一分丽综合商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打印件1份、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价格证明材料1份。综上所述本局认定,当事人许东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适用《吉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法进货总额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19年4月27日,我局专卖管理一所行政执法人员李湘东(检查证号:22030011)王凯冬(检查证号:22030020)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许东刚,并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许东刚自愿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已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签字。四、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许东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红金龙(硬蓝爱你)8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2个牌号(规格),总计9条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960.00元7%的罚款人民币67.20元;当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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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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