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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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04民终59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 邓彬源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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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19-03-19 |
2 | (2018)桂04民终5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 邓汉源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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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19-03-19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邓彬源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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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 | 2018-08-05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邓汉源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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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18-08-05 |
5 | (2017)桂0403民初8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彬源 被告-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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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2-07 |
6 | (2017)桂0403民初83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汉源 被告-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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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2-07 |
7 | (2017)桂0403民初83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汉源 被告-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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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1-18 |
8 | (2017)桂0403民初8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邓彬源 被告- 李进金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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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1-18 |
9 | (2017)桂0403民初83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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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10 | (2017)桂0403民初8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洪航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弘安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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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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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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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301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 告罗荣华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肖丹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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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30159号 肖丹丹 : 本院受理 原 告罗荣华与被告肖丹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971民初30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罗荣华9960元;二、驳回原告罗荣华对被告肖丹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罗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5元,由原告罗荣华承担28.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承担9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 二 〇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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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2 |
(2021)粤0105民初24422号广州市顺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邓蛟、关开凤、苏小花、邓柏燊、钟有根、江西江龙集团亮春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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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44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顺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邓蛟 关开凤 钟有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邓柏燊 江西江龙集团亮春汽运有限公司 苏小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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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4422号钟有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顺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蛟、关开凤、苏小花、邓柏燊、钟有根、江西江龙集团亮春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邓蛟等人诉被告钟有根、江西江龙集团亮春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黄志兵、广州市顺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等,提起案号为(2021)粤0105民初111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原告邓蛟、关开凤、苏小花、邓柏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广州市顺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对该判决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1)粤01民终26790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而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541888692022-02-0917:39:40:760联系人:刘伊莎、麦静华(2021)粤0105民初24422号广州市顺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邓蛟、关开凤、苏小花、邓柏燊、钟有根、江西江龙集团亮春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钟有根: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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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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