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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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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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8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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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1 |
2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方源办公用品贸易部、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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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823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方源办公用品贸易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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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04 |
3 |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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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5099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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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01 |
4 |
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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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34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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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2-18 |
5 |
潘贝贝、深圳市华语一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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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76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潘贝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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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9-03 |
6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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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8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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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0-05-28 |
7 |
刘梅、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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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017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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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9-03 |
8 |
马凌云与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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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4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马凌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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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9 | 2020-12-02 |
9 |
杨宇、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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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995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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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28 |
10 |
李文昌、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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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995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文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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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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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63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2 | (2019)粤0303执2017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9 | 详情 |
3 | (2019)粤0303执1995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4 | (2019)粤0303执1995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5 | (2019)粤0303执1114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6 | (2019)粤0303执1114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7 | (2019)粤0303执1114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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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81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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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0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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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106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10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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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0)粤0305执146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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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6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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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678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凌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678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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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1)粤0305执3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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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9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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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961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961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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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4 |
(2021)粤0305执39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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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9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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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961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4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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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5 |
(2020)粤0303执异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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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45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曾小娟 被告-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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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异450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林艳: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22985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曾小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曾小娟要求追加第三人林艳为(2019)粤0303执2298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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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6 |
(2020)粤0303执异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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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异45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曾小娟 被告-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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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林艳:本院在执行(2019)粤0303执22985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曾小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30公开举行听证。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听证传票及申请书等材料。你们应准时到本院第四审判庭(3楼)参加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刊登于本院网站)。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22725036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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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7 |
(2020)粤0305执146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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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6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凌云 被告-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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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678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凌云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4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6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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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
8 |
(2019)粤0305民初124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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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4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凌云 当事人- 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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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9)粤0305民初12424号原告马凌云诉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马凌云与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凌云租金人民币4,910元;三、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凌云双倍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8,000元;四、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凌云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五、驳回原告马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1.8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153.8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718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2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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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9 |
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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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34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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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3465号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的租金223908.3元及其违约金(每月以7463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付当月16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的管理费8867.82元及其违约金(每月以2955.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付当月16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的电费9932.37元及其违约金[9月以4370.21元(4843.6-473.39)为基数,10月以3076.01元为基数,11月以2486.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欠付当月16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姚氏兄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0.12元,由原告负担2069.43元,被告负担4890.69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负担115.96元,被告负担274.0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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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10 |
(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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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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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俊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永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罗)劳监罚[2019]021号、深(罗)劳监罚[2019]028号、深(罗)劳监罚[2019]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683-68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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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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