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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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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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1民初18873号 | 保险费纠纷 |
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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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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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与刘刚、仁寿劲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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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民初247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吴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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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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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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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0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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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06号谢少军: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少军、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4357.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57.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元;三、被告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少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谢少军、被告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于2021年10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姝瑶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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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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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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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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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10号张伟: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6175.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7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张伟负担48.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于2021年10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姝瑶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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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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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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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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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10号张伟: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6175.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7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张伟负担4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姝瑶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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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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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0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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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0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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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06号谢少军: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少军、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4357.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57.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元;三、被告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少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谢少军、被告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姝瑶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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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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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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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65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丹传科技有限公司 爱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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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53号陈梓豪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丹传科技有限公司爱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梓豪、惠州市鑫炫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竹璪、第三人上海丹传科技有限公司、爱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65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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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6 |
(2021)粤0305民初59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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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0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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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07号鄢加成: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金保理公司)诉被告鄢加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鄢加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15256.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256.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鄢加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元;三、驳回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03元,由被告鄢加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2021年8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博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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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7 |
(2021)粤0305民初59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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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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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10号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10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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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8 |
(2021)粤0305民初590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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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0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谢少军 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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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06号谢少军:本院受理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少军、河北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06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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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9 |
(2021)粤0305民初59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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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言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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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1号张言山:本院受理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言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5911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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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10 |
(2021)粤0305民初59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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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91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爱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丹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孔祥玖 青岛子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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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913号上海丹传科技有限公司、爱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顺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玖、青岛子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丹传科技有限公司、爱助(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21)粤0305民初5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举证材料、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4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七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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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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