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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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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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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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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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郑东明、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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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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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傲、邱余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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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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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告白明辉与被告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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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白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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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闽0582执3121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7 | 详情 |
| 2 | (2016)闽0582执03431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1 | 详情 |
| 3 | (2016)闽0582执03222号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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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0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白明辉 被告- 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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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白明辉与被告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明辉工程款3269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湖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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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 2 |
[裁判文书]孙傲、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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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孙傲 邱余苗 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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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孙傲(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5****0230)、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87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肖珊联系电话:0595-887650030595-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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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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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孙傲 邱余苗 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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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孙傲(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5****0230)、邱余苗(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5****3011)、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1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市振华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孙傲、邱余苗、晋江百合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987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3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肖珊联系电话:0595-88765003、88765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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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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