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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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53号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浙江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10时30分,在杭州市西湖街道梅家坞2号主房东南侧上坡路口设置一块小黑板,面积0.32平方米(高0.8、宽0.4米),上面写有“浙茶梅坞庄园”、“上坡右转”等字样。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浙江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承认了上述事实情况,但不能提供设置该指示牌的合法审批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指示牌的违法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和指示牌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拆除”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设置指示牌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和指示牌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7“招牌指示牌面积,2平方米以下,500,500”的自由裁量标准,并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指示牌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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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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