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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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市监检处〔2019〕14号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新昌信息港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理财产品广告却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含有对未来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收益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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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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