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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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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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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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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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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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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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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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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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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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朱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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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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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万里车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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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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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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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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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万里车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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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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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万里车料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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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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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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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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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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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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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4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峰 陈春芳 李玲娣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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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45号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借款本金15000000元,至2018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153000元,合计15153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080918)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条之义务,被告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韩东月对上述第一条债务人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58元,由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负担297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韩东月共同负担1126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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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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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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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4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峰 陈春芳 李玲娣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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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45号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153000.00元合计15153000.00元(利息计算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并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支付律师费70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朝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荣燕、人民陪审员王恩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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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3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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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4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峰 陈春芳 李玲娣 韩东月 朱微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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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45号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与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153000.00元合计15153000.00元(利息计算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并支付2018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互助资金支付律师费70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宁波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峰、陈春芳、李玲娣、韩东月、朱微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朝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荣燕、人民陪审员王恩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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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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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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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 鼎鑫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 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 朱勇 梅芳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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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威机电有限公司、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鼎鑫(宁波)合金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波甬瑞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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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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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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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 朱勇 梅芳 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 韩东月 朱微云 朱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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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朱勇、梅芳、宁波市吉派进出口有限公司、韩东月、朱微云、朱峰: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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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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