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德自然资规罚〔2019〕20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德清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起擅自占用武康街道城西村地段204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道路,已建成道路一条,硬化面积2042平方米,目前用于武康街道春晖街延伸段道路。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原地类面积为林地2042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武康街道城西村退还违法占用的2042平方米集体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叁拾元整(¥:30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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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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