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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存续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西侧2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许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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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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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104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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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07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周寿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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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07号周寿珍: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周寿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0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寿珍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53487.17元、保费3209.43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及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43元,由被告周寿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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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2

    (2021)琼0108民初1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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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11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翁冠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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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11号翁冠宁: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翁冠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1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翁冠宁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3011.37元、保费3601.34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及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50元,由被告翁冠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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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3

    (2021)琼0108民初104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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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2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金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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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24号金立新: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金立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2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立新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17949.04元、保费4141.68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85414.94元及保费3269.68元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以拖欠的理赔款32534.1元及保费872元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50元,由被告金立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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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4

    (2021)琼0108民初1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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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17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史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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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17号史淑珍: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史淑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1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淑珍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2349.81元、保费1246.28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及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12元,由被告史淑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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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5

    (2021)琼0108民初1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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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28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郭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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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28号郭来凤: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郭来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来凤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1844.44元、保费2601.89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及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48元,由被告郭来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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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6

    (2021)琼0108民初104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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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2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黄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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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25号黄燕: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黄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燕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0703.93元、保费2190.47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及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12元,由被告黄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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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7

    (2021)琼0108民初104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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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0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韩车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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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05号韩车书: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韩车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车书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46649.96元、保费7599.53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及保费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01元,由被告韩车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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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8

    (2021)琼0108民初104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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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0430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黄思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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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430号黄思雅: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黄思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043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思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93615.74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拖欠的理赔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42元,由被告黄思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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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3
    9

    (2021)琼0108执683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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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683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柳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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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6837号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智、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68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柳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47049元,并计付利息(另计);二、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05.7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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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7
    10

    (2021)琼0108民初93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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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935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 陈明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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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354号陈明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陈明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壮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75327.51元、保费5158.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拖欠的理赔款75327.51元、保费5158.91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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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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