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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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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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民初5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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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9 |
2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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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执恢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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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9 |
3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龙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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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执恢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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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30 |
4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素、杨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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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民初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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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01 |
5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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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民初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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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30 |
6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贻权、廖花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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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民初1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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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15 |
7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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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4执恢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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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19 |
8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华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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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4执恢261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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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0 |
9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新基、黄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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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9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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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04 |
10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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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4执恢26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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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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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建祥 刘仙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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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G55 | 2019-02-26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保章 许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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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11-18 |
3 | (2017)赣1024民初1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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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4-23 |
4 | (2017)赣1024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成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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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7-11-14 |
5 | (2017)赣1024民初272号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建英 雷秋生 陈丞彪 邹利华 陈友民 邓玉梅 陈永永 杨珍珠 张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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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11-02 |
6 | (2017)赣1024民初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詹军文 范婷 潘广华 黄冬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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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7-10-19 |
7 | (2017)赣1024民初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平 潘霞 李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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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7-10-19 |
8 | (2017)赣1024民初1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 杜岳火 徐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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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7-08-03 |
9 | (2017)赣1024民初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拥军 郭梨香 黄河 任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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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个旧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7-08-03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平 潘霞 李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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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7-07-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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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联民、陈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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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4民初1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联民 陈仙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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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仙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联民、陈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贷款10万元及贷款利息2610.91元(利息算至2021年5月12日)并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3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方式:邓法官,0794-6372576/0794-6372586。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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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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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伟彬、胥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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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4民初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伟彬 胥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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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伟彬、胥姗: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伟彬、胥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024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章伟彬、胥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西崇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20989.58元(截止2020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997‰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被告章伟彬、胥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方式:邓法官,0794-6372586。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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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3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伟彬、胥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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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4民初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伟彬 胥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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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伟彬、胥姗: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伟彬、胥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20989.58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并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第一次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方式:邓法官,0794-6372586。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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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4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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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1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和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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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1024民初1237号罗和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和生、周红梅归还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9月6日的利息1,065,962.04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罗和生、周红梅如未按本判决第一项规定履行,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被告罗新生、黄桂香共有的坐落于崇仁县六家桥乡梅坊源村罗家村小组的林权1508亩【崇仁县林权字(2007)第1408030020号85亩、崇仁县林权字(2007)第1408030004号823亩、崇仁县林权字(2007)第1408030007号600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5.7元,由被告罗和生、周红梅、罗新生、黄桂香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请张贴)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电话:0794—6371150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活力大道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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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5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周红梅、罗新生、黄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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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1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和生 周红梅 罗新生 黄桂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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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和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周红梅、罗新生、黄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和生、周红梅、罗新生、黄桂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1194464.05元(暂算至2019年9月6日),并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罗新生用于抵押的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0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请张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李少锋联系电话:0794——6371150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活力大道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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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6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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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1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骆海平 彭美媖 苏烈灶 杜宗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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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1.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55,026.58元以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6日的利息15,988.2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55,026.58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2.被告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李安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6,568.12元,由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李安科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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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7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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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12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骆海平 杜宗芹 柯家乐 彭美媖 杜双燕 苏烈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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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杜双燕、柯家乐: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1.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崇农银流借字第1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3.被告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李安科、杜双燕、柯家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江西金安再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骆海平、杜宗芹、苏烈灶、彭美媖、李安科、杜双燕、柯家乐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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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8 |
王凤英与被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杜岳火、徐建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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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106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凤英 当事人- 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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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英与被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浙中钢构有限公司、杜岳火、徐建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凤英的异议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请张贴)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0794-6372916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305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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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9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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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8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木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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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木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被告袁木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959.1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41%计算)。案件受理费计874元,由被告袁木香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请张贴)联系人:孙法官联系电话:0794-63713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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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10 |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欧阳保根、石尊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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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民初6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 欧阳保根 石尊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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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欧阳保根、石尊玉: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欧阳保根、石尊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计150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10日前的利息为150119.10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6%上浮10%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械设备(崇市监抵字2017第55号)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欧阳保根、石尊玉对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9651.07元,由被告江西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欧阳保根、石尊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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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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