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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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廷兵、重庆源像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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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执33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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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8 |
2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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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执1860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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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9 |
3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治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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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65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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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4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普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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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65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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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9 |
5 |
刘泓佑佘玲与徐飞刘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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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3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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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14 |
6 |
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与陈素玲林品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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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2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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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3 |
7 |
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与陈素玲林品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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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2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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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3 |
8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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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51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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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14 |
9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李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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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5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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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10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波、刘兴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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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6民初5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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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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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6民初143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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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17 | 2020-09-25 |
2 | (2018)渝0106民初12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 陈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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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9-24 |
3 | (2019)渝0106民初14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泓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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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37 | 2020-08-09 |
4 | (2019)渝0106民初143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秦泽建 李伟 李晓利 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励志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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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31 | 2020-04-16 |
5 | (2019)渝0106民初14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佘玲 张祥凯 刘宇仆 刘亚玲 刘震 罗静 刘群 徐飞 重庆港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恒佑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刘泓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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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104 | 2020-04-10 |
6 | (2019)渝0106民初12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隆耕商贸有限公司 秦旭 冯玲玲 吴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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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G20 | 2020-02-11 |
7 | (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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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8 | (2017)渝0106民初8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朝东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李朝安 重庆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刘小梅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喻明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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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9 |
9 | (2016)渝01民初6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云旗 陈虹 重庆中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中泽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张玮博 李孟衡 刁灿晴 杨眉 重庆中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LIU YU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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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18-03-08 |
10 | (2016)渝01民初626号 | -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阿仕莱商贸有限公司 李习中 张玮博 李孟衡 刁灿晴 杨眉 重庆理思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佰富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中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中泽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李云旗 陈虹 LIUYU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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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18-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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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6民初125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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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2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林品良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 陈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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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6民初12534号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陈素玲、林品良: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品良、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陈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46079.3元;2、判令被告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7月31日逾期利息58199.55元,复利罚息380943.2元,从2018年8月1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4046079.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从2018年8月1日起的复利以当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逾期利息归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诉讼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素玲、林品良对被告重庆品良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就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缴存于1294517079114126账号中的45万元保证金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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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2 |
(2018)渝0106民初125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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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12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林品良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 陈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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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6民初12534号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陈素玲、林品良: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品良、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陈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41192.46元;2、判令被告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7月31日逾期利息6090.9元,复利罚息489114.69元,从2018年8月1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4341192.4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从2018年8月1日起的复利以当期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逾期利息归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诉讼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素玲、林品良对被告重庆西联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就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缴存于1294517076465053账号中的49.5万元保证金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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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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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8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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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8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莉 吴贵明 卢建伟 陈子春 傅启明 余恒英 谢仁模 徐桂琼 谢旭 张丹 朱虎辰 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 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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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6民初6884号张莉、吴贵明、卢建伟、陈子春、谢仁模、徐桂琼、谢旭、张丹、朱虎辰、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莉、吴贵明、卢建伟、陈子春、傅启明、余恒英、谢仁模、徐桂琼、谢旭、张丹、朱虎辰、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作出(2018)渝0106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莉、吴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1554351.10元及截至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24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5435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支付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罚息,以到期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75%支付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本息归还完毕之日止复利。二、被告张莉、吴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6043元。三、被告卢建伟、陈子舂、傅启明、余恒英、谢仁模、徐桂琼、谢旭、张丹、朱虎辰、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莉、吴贵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该公司内的剑杆织布机180台、光边机180台、变压器1台、倒纡机4台、验布机2台、码布机2台、打包机1台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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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4 |
(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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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冯军华 张洪 甘元兵 吴德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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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冯军华、张洪、甘元兵、吴德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军华、张洪、甘元兵、吴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作出(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53332元、截止2017年1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02685.18元。二、被告张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罚息、复利,该罚息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53332元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执行利率的150%计算,复利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到期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执行利率的150%计算。三、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甘元兵、吴德琴、冯军华、张洪提供抵押担保的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1-16-4号、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1-6-4号、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79号3幢1-6-1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6元,由被告张洪、甘元兵、吴德琴、冯军华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直接给付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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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5 |
(2018)渝0106民初68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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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8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莉 吴贵明 卢建伟 陈子春 余恒英 谢仁模 徐佳琼 谢旭 张丹 朱虎辰 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 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 傅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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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6民初6884号张莉、吴贵明、卢建伟、陈子春、余恒英、谢仁模、徐佳琼、谢旭、张丹、朱虎辰、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傅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4351.1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请求被告卢建伟、陈子春、余恒英、谢仁模、徐佳琼、谢旭、张丹、朱虎辰、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重庆裕辉纺织有限公司、傅启明对被告张莉、吴贵明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原告对被告重庆丰裕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程序转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2018年9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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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6 |
(2017)渝0106民初86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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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余 陈越东 银尧旭 银爽 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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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8644号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陈余、陈越东、银尧旭、银爽、重庆风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6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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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7 |
(2017)渝0106民初8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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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邓道纯 明忠伦 银尧旭 银爽 重庆赢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神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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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8651号邓道纯、明忠伦、银尧旭、银爽、重庆赢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神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邓道纯、明忠伦、银尧旭、银爽、重庆赢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神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6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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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8 |
(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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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冯军华 张洪 甘元兵 吴德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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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20986号冯军华、张洪、甘元兵、吴德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军华、张洪、甘元兵、吴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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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9 |
(2017)渝0106民初86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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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刘小梅 李朝东 喻明容 重庆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李朝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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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8652号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刘小梅,李朝东,喻明容,重庆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6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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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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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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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鑫 张谊生 张亚娇 刘兴容 庞娟 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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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7274号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2月17日的利息和复利合计386368.14元。二、被告张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99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4.4%计算)。三、被告张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被告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就被告张鑫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36元(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鑫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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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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