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农(兽药)罚决字〔2020〕第3号 |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生产的兽药消食平胃散,经检测,鉴别项目不符合《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为劣兽药;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劣兽药消食平胃散7.87千克和1袋;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4800)元整;3、处生产的劣兽药货值金额2.5倍罚款计壹万贰仟贰佰伍拾(12250)元整。由海宁市农业农村局没劣兽药消食平胃散7.87千克和1袋;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府服务网等方式自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宁支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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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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