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市监处〔2019〕635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6箱“1664白啤酒”;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3、并处罚款800元,罚没款合计992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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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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