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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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5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5号当事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浩奇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01号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04月12日期间应开展六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但实际仅开展了两次演练,于2021年04月12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5日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2021年0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按规定进行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2日,开展了两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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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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