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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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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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7 |
| 2 |
青岛三湖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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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执53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湖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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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14 |
| 3 |
洛基冰泉水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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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14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洛基冰泉水业(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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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9-09-12 |
| 4 |
李斯萍、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陈达尔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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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51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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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07-29 |
| 5 |
李斯萍、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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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8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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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20-01-08 |
| 6 |
李斯萍、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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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8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李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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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 2020-01-08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粤0308执532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91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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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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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李静: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李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6,162.1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16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为标准,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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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 2 |
(2020)粤0391民初41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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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1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静 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 陈达尔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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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李静、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17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李静、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1月18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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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 3 |
(2018)粤0308执5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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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8执5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青岛三湖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 陈达尔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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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8执532号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陈达尔汉: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湖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民初16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8执5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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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 4 |
(2019)粤03执11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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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1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洛基冰泉水业(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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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142号深圳市鑫天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洛基冰泉水业(北京)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43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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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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