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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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舒维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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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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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舒维学、李万华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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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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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舒维孝、江读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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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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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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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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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49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舒维孝 江读英 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舒维学 李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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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4937号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舒维学、李万华: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1287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9月14日的逾期利息135468.16元、逾期罚息36183.92元;二、由被告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128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由被告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舒维学、李万华对被告舒维孝、江读英、云南晶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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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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