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工商处字[2017]196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银都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A附楼13A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孙华文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注册号:4401010003486792017年1月5日,本局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12月21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蔡悦娴的《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络截图,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违法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广东银都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华文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蔡悦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提交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17-03-1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