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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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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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27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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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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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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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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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1 | 2020-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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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02民初9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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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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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9753号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3454.12元,并承担以63454.12元为其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77497.85元、税率为16%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开具则赔偿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2399.66元;被告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被告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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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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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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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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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9753号中油惠民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中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成品油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63454.12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9897.5元、税率为国家法定税率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能开具则赔偿原告损失15282.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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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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