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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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任仓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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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725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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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9 |
2 |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宋帅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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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725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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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3 |
温德超、刘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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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472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温德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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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30 |
4 |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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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民初762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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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10-01 |
5 |
宋帅帅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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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民初649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宋帅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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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10-09 |
6 |
任仓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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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民初138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任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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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10-09 |
7 |
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方兴亦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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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75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新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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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6 |
8 |
赵华与李永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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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民初6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赵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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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10-05 |
9 |
天津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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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民初612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弘康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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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9-24 |
10 |
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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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24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京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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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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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1130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丹 被告- 刘辉 吴为东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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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9-11-17 |
2 | (2019)川0105民初531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居贵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阚立军 第三人- 肖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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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11-02 |
3 | (2018)豫0105民初25395号 | - |
原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朱贤壮 朱贤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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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30G31中缝 | 2019-01-22 |
4 | (2018)豫0105民初253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省新乡天泰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朱贤壮 朱贤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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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01-13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省新乡天泰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朱贤刚 朱贤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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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8-05-29 |
6 | (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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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7 |
7 | - | - |
原告- 温德超 被告- 刘辉 吴丹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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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43 | 2017-07-27 |
8 | (2016)京0107民初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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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16 |
9 | (2016)京0107民初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金昌嘉泰商贸中心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白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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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响水县人民法院 | G76 | 2016-10-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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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12089号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丹、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刘辉以及第三人温德超、阚立军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文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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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208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丹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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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12089号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丹、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刘辉以及原审第三人温德超、阚立军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吴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东区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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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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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531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居贵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阚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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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5310号原告张居贵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阚立军与第三人肖云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240元;2、判令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17000元;4、判令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义务;5、判令阚立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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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3 |
(2019)川0108民初3882号原告杨立兴诉被告阚立军、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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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388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立兴 被告- 阚立军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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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3882号原告杨立兴诉被告阚立军、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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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4 |
(2018)川0105民初730号原告吴丹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辉及第三人温德超、阚立军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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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丹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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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730号原告吴丹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辉及第三人温德超、阚立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丹支付工程款1530414.5元及利息(以1530414.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吴丹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14元,由原告吴丹承担15302元,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71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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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5 |
(2018)川01民终15720号案件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文彬、阚立军,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文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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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572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案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文彬 阚立军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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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5720号案件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文彬、阚立军,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13: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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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6 |
(2018)川01民终15720号案件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文彬、阚立军,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文书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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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572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案件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文彬 阚立军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当事人-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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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5720号案件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文彬、阚立军,原审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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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7 |
(2018)川0105民初730号原告吴丹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刘辉、第三人温德朝、阚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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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3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吴丹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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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730号原告吴丹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刘辉、第三人温德朝、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向原告清偿工程款1530414.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刘辉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49633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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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8 |
(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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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文彬 被告-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阚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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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原告吴文彬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阚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文彬施工风险押金20万元,并以前述金额为基数,从2015年9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施工风险押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阚立军对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文彬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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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9 |
(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原告吴文彬与被告阚立军、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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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文彬 被告- 阚立军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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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原告吴文彬与被告阚立军、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西南分公司连带退还原告施工风险金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30日开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2、判令被告阚立军与上述二被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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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10 |
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原告吴文彬被告阚立军、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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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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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1045号原告吴文彬被告阚立军、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施工风险押金2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30日开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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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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