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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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9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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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947号 | - |
当事人- 深圳恒荣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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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947号张良平:申请执行人深圳恒荣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6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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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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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6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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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6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恒荣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良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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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605号张良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荣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6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恒荣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5元,由被告张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陆胜男联系电话:0755-8660883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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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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