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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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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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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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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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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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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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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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3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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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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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106.84元;二、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2020年1月15日,以406203.44元为基数,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以249904.93元为基数,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2020年9月3日,以199904.93为基数,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52106.84元为基数);三、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连带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26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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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4 |
(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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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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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106.84元;二、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6%的标准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式: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2020年1月15日,以406203.44元为基数,2020年1月16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以249904.93元为基数,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2020年9月3日,以199904.93为基数,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52106.84元为基数);三、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连带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凯斯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凯斯克商业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睿艺创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梵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26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80元,保全费20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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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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