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仙地税稽罚[2017]6号 | 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8月第93号凭证,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255.00元、“业务及管理费用—修理费”科目列支121.00元、“业务及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列支40.00元,用一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石油分公司”开具的93号汽油发票入账,发票金额416.00元。此份发票与实际发生的业务无关,造成少报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4.00元(业务招待费255.00元×60%=153.00元、修理费121.00元、办公费40.00元),扣除本次检查补缴的印花税55.70元,少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64.58元。2.2014年签订广告承揽合同2份,合同金额111300.00元,未申报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55.70元。3.2015年签订广告承揽合同2份,合同金额97605.00元,未申报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48.80元。4.2016年签订广告承揽合同1份,合同金额2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0.00元。以上违法事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各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25.3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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