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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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胡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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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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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婧、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信用卡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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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诉人-陈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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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潘光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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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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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彭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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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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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龙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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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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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范文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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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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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俊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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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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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冯海英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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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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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高青松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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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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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钟力熙、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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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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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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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绪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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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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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1执2756号朱绪臣: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07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20883.7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713.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8314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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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2 |
关于申诉人陈婧与被申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俊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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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抗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陈婧与被申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刘俊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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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抗11号刘俊:关于申诉人陈婧与被申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抗1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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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3 |
(2022)粤0192民初6383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代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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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3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代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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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6383号代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代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认证关联告知书、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37908.89元,利息13584.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罚息为6915.62元,复利为1129.44元;从2022年3月16日起,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上述金额暂共计259538.2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二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36(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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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4 |
(2022)粤0192民初6388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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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3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孙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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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6388号孙银: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认证关联告知书、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81234.54元,利息11161.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罚息为4867.18元,复利为929.17元;从2022年3月16日起,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98192.2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二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36(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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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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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389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张耀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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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耀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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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6389号张耀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张耀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认证关联告知书、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13452.74元,利息5757.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罚息为2996.16元,复利为430.61元;从2022年3月16日起,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22637.0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二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36(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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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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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392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徐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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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徐风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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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6392号徐风成: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徐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认证关联告知书、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74775.57元,利息639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罚息为2899.77元,复利为326.36元;从2022年3月16日起,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84397.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二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36(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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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7 |
(2022)粤0192民初6400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邹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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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4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邹殷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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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6400号邹殷鹏: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邹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认证关联告知书、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17665.17元,利息7206.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罚息为3555.3元,复利为603.83元;从2022年3月16日起,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上述金额暂共计129030.7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二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36(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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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8 |
(2022)粤0192民初6402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黄汉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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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6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黄汉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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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6402号黄汉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黄汉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认证关联告知书、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79014.53元,利息19833.0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罚息为10167.57元,复利为2053.4元;从2022年3月16日起,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为止);上述金额暂共计311068.5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第二十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836(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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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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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唐燕春、李建霖、郑子华、刘松霖、骆锦标、李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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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4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刘松霖 唐燕春 郑子华 骆锦标 李建霖 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李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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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5495号唐春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唐燕春、李建霖、郑子华、刘松霖、骆锦标、李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6日10时至2021年12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具体拍卖方案如下:2021年11月26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张成峰联系电话:020-83211088、8321107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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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10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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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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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793号寇勇: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613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613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326871.6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80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739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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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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