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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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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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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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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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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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何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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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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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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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川0106民初1263号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杨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上诉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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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杨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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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1263号原告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杨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内对本案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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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 2 |
(2019)川0106民初1263号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杨驿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告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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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被告- 被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杨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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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1263号原告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被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杨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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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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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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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被告- 何自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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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97号原告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自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何自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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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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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263号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诉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杨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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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1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 杨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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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06民初1263号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诉成都建友轻钢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杨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1263号民事诉状(1、给付货款265000元;2、给付占用货款本金的资金利息: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09年10月31日止;时间从2009年11月1日起,以256000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其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1441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十五时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天回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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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 5 |
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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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 被告- 何自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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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97号原告成都常松彩钢夹心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货款52900元;2、支付货款利息(以52900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值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72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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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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