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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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辰园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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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9-06-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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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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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67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星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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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星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人:顾伟林电话:0512-6318370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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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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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67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星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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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星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67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承办人:顾伟林电话:0512-6318370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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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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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民初137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星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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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星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09民初137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承办人:顾伟林电话:0512-6318370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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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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