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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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与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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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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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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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6民初40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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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0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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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6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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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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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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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0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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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030号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凯振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骆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1000元及利息245300元;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仇玉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仇玉莉(联系方式:0574-59979027)代书记员:邬珊珊(联系方式:0574-599790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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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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