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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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1]281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3040030756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5201房自编02房法定代表人:周玉英2021年04月21日,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1年04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通告及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后,于2021年03月30日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06月30日和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一: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玉英的身份证复印件;2.证据二: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李一平的身份证复印件;3.证据三: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4.证据四: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一平的询问笔录;5.证据五: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6.证据六: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1月09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通告的网页截图、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天市监信监责字[2020](3313))。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1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21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缴款通知书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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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详情 |
2 | 穗天市监批吊处字[2021]527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000000105468法定代表人:周玉英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5201自编02房本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止2020年10月,当事人未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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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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