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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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精诚仁铭医院有限公司、郁盛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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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485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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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08 |
2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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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99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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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1 |
3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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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995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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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1 |
4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众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崔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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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216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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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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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富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韩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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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5339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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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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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巨晟纺织品有限公司、张盼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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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612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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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7 |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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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59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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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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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福县汇昌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桂林亿爽贸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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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619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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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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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赞满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牛天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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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60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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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30 |
10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力德风神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力德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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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执558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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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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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16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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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163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美大联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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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民初1632号深圳美大联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杨军卫与被告深圳美大联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16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80348.51元(以下币种同)(包括剩余未支付租金总额59263.5元,租赁保证金18730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已逾期利息2354.01元,车辆留购价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损失2192.75元(预期损失为原告因此而可能向第三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租金总额5926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21年11月17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30日,共计2192.7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1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以上1-3项暂计92541.2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0日16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法院联系人:张雅琴电话:0755-29164850/1236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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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上诉人唐春元与被上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明日之星(广州)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硕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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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辖终2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唐春元 当事人-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明日之星(广州)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硕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明日之星(广州)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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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辖终293号广州市硕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唐春元与被上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明日之星(广州)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硕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海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辖终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902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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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3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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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勇 被告- 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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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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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4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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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兵 被告- 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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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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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5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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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朋 当事人- 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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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赏品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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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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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591民初12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瑞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许军威 张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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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22年3月22日, 案号=(2022)苏0591民初1257号, 当事人=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瑞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许军威、张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类型=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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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7 |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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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37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兵 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朱红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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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91民初1378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9108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邵兵、朱红君对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兵、朱红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标的物(框架式液压机1台,型号为YM27-630T,品牌为铭烽,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为201905008)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6322元,保全费2194元,合计8516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31元,由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负担458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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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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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苏 0591 民初 13785 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兵 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朱红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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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送达裁判文书 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 :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苏 0591 民初 13785 号 民事判决书。 判项如下: 一、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 149108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1500元。 三、被告邵兵、朱红君对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兵、朱红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标的物(框架式液压机 1台,型号为YM27-630T,品牌为铭烽,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为201905008)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 6322元,保全费2194元,合计8516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31元,由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负担458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 3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22-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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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9 |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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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378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兵 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朱红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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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91民初1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1334元,及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邵兵、朱红君对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兵、朱红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标的物(框架式液压机1台,型号为YM27-500T,品牌为铭烽,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为20190500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4元,保全费1635元,合计6279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8元,由被告宝应汉普特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邵兵、朱红君负担4391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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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10 |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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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27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莲 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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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莲: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2708号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39000元,并偿付截至2022年1月12日的逾期利息2200元,以及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539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迟延利息;二、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元;三、如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标的物(型号ALN400G、序列号T1099数控慢走丝线切割机1台,型号GL60A、序列号T0159注塑机1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四、被告张光莲就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4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共计13364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昆山东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莲负担11864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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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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