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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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昱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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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336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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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31 |
2 |
黄伟与郑子平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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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41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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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10-22 |
3 |
黄伟、郑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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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41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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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9-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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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泽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筑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不予受理反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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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1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反诉人-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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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0-18 | 2016-12-28 |
5 |
广州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泽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筑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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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1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反诉人-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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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0-18 | 2016-10-18 |
6 |
胑子平、黄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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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郑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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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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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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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赵昱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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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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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伟与郑子平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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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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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黄伟、郑子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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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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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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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5510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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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51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郑子平 黄伟 被上诉人-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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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510号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子平、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原审被告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彭安明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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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2021)粤03民终15510号书面审理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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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51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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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510号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子平、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原审被告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及裁判文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许莹姣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区琳。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上诉人如对上诉状的内容有修改或补充,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或补充。被上诉人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决定本案是否再次进行调查和询问,是否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本院将以传票形式书面通知。五、若送达地址、诉讼代理情况有所变更,请将新的材料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六、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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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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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子平 被告- 黄伟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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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原告郑子平诉被告黄伟、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郑子平、黄伟提出的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子平支付工程款6214251.7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的计算标准,利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黄伟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134752.83元,由郑子平负担84952.83元,黄伟负担49800元;反诉受理费15400元,由黄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郑子平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黄伟需向上诉人郑子平再支付工程款885万元(34154251.79元-1909万元-6214251.79元=885万元)及利息;2.维持(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3.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黄伟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郑子平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黄伟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郑子平向上诉人黄伟返还超付的款项300万元人民币;2.由被上诉人郑子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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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4 |
(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原告郑子平与被告黄伟、中建三局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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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子平 被告- 黄伟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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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粤0305民初16313号原告郑子平与被告黄伟、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支付原告工程款15704251.79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损失(暂从2014年8月1日计至2018年7月1日利息为3121220元),共计18825471.79元;2、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对以上工程款及延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延迟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123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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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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