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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崎峰

    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裙楼4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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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10923号之二 民事

    申请执行人-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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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07-03
    2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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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保4914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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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2019-09-04
    3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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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保1613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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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3-07 2020-12-08
    4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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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保7865号 财产保全

    原告-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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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00:00:00 2019-01-17
    5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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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保7862号 财产保全

    原告-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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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00:00:00 2019-01-17
    6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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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保7867号 财产保全

    原告-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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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00:00:00 2019-01-17
    7

    程碧洪、李晓骊、马彩贵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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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保7863号 财产保全

    原告-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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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00:00:00 2019-01-15
    8

    程碧洪与李晓骊、马彩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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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保78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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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11-09 00:00:00 2018-12-13
    9

    程碧洪与李晓骊、马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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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民初153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程碧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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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08-28 2018-12-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06执1092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15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6执1092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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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10923号 -

    原告- 程碧洪 当事人- 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 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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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0923号李晓骊、马彩贵、张来安、何楠、中南鲲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崎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程碧洪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9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09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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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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