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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旺管理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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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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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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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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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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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上诉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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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小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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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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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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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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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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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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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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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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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淦锋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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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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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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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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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沪0114民初764号 -

    原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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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金融法院 G35 2020-09-01
    2 (2019)沪0114民初7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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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20-02-19
    3 (2019)沪0114民初76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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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37 2019-12-15
    4 -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小阳 王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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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90 2019-09-17
    5 -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小阳 王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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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G2G3中缝 2019-09-17
    6 -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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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78G79中缝 2019-07-23
    7 -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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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27 2019-02-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阳友,许树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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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陈阳友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许树茂之间保理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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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陈阳友、许树茂:本院受理的原告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许树茂之间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被告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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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1)粤03执49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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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4918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王磊 李小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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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918号之一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磊、李小阳:申请执行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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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3

    送达裁判文书——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许树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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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陈阳友 许树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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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陈阳友、许树茂:本院受理原告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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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许树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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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陈阳友 许树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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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许树茂:本院受理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许树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司法中心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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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5

    送达裁判文书——赖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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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终289号 -

    当事人- 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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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终289号赖淦锋:本院受理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你其他合同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二、变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赖淦锋对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赖淦锋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237元,公告费人民币7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31,997元,由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赖淦锋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237元,由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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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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