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税三稽罚[2020]34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在2017年12月,实施天台县始丰新城管塘蔡区块BT项目业务时,取得该公司业务员肖本雄拿到公司报销的由连云港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该份发票的发票代码为32001711320、发票号码为07257979、开票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应税劳务名称为广告费,发票价税合计13300元。发票金额13300元,该公司已通过银行支付给肖本雄。肖本雄提供上述发票时,提供了1份该公司与连云港神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合作合同。经核实,该份合同无设计与制作内容、无合同的签订日期、无双方当事人签字,为无效合同;目前肖本雄已离职,无法联系。该份发票金额13300元,该公司以劳务费用入账,并于2017年12月结转成本,税前扣除。以上发票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为虚开。我局于2020年7月1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该公司补开发票,该公司于当天出具《证明》表示无法提供可以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产。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该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收起
...
展开
|
2020-09-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