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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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增玲、刘树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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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9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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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3 |
2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再祥、高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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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7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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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3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霞、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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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13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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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4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查森周、朱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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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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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5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连峰、刘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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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1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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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3 |
6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世任、肖东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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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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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3 |
7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占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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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执恢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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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31 |
8 |
永康市建大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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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民初1190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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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8 |
9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云、杨金霞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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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执保21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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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26 |
10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霞、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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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3财保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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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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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903民初7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洪蕊 张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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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12-09 |
2 | (2018)冀0903民初1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荣旺贸易有限公司 东光县福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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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8-10-12 |
3 | (2018)冀0903民初1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荣旺贸易有限公司 东光县福盈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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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18-06-12 |
4 | (2017)冀0903民初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文正 李凤春 张彩艳 李连通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庭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田文正 李凤春 张彩艳 李连通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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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6 |
5 | (2017)冀0903民初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文正 李凤春 张彩艳 李连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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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8-01-16 |
6 | (2017)冀0903民初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文正 李凤春 张艳彩 李连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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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1-04 |
7 | (2017)冀0903民初14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艳明 王红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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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1-04 |
8 | (2017)冀0903民初1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鑫 赵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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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1-04 |
9 | (2017)冀0903民初1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文正 李凤春 张艳彩 李连通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庭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田文正 李凤春 张艳彩 李连通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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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鑫 赵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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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7-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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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903民初2386号沧州市运河区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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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3民初2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占虎 石冬梅 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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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肖占虎、石冬梅、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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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2 |
(2018)冀0903民初3416号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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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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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亚兰、黄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肖占虎、石冬梅、贾全利、宋国亮、王艳玲、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9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占虎、石冬梅共同偿还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相关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肖占虎、石冬梅给付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贾全利、张静、宋国亮、王亚兰、王艳玲、黄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鞠法昌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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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3 |
(2018)冀0903民初3416号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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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3民初3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亚兰 黄强 肖占虎 石冬梅 贾全利 宋国亮 王艳玲 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张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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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兰、黄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肖占虎、石冬梅、贾全利、宋国亮、王艳玲、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9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肖占虎、石冬梅共同偿还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相关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肖占虎、石冬梅给付原告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贾全利、张静、宋国亮、王亚兰、王艳玲、黄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沧州市兴达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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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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