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20]26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1月、5月、9月你单位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410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7.62元。2018年2月、6月、9月你单位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480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8.1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扣缴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357.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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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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