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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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448号公告(深圳钠镁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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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若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钠镁工科技有限公司 彭敬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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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448号深圳钠镁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若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钠镁工科技有限公司、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9.1)等。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供货业务往来关系,由被告供应电解电容给原告,但是由于被告供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协商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价值86707元产品退还被告并要求换货,但是被告迟迟不能按照约定换货。2015年11月21日,被告签订了《协议书》承诺换货事宜,但是仍不能按照约定供应货物产品,严重违约。原告故请求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货款73507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160元(以73507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至,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采购合同、退货单、协议书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1日9时30分在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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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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