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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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刘邦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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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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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刘邦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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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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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姚帅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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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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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胡冰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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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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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姚帅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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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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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沈左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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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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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龚国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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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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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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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3民初387号沈左非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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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8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被告- 沈左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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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87号沈左非: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被告沈左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左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欠款本金19982.13元、利息2391.9元、违约金2972.55元,合计25346.58元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19982.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沈左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沈左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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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2 |
(2020)皖0203民初384号龚国正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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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被告- 龚国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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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84号龚国正: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被告龚国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国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欠款本金29668.5元、利息及违约金14834.25元,合计44502.75元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2966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龚国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龚国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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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3 |
(2020)皖0203民初387号沈左非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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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8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被告- 沈左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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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87号沈左非: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被告沈左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5346.58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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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4 |
(2020)皖0203民初384号龚国正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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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3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 被告- 龚国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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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84号龚国正: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与被告龚国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龙岗支行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2353.02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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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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